醫療保障基金是大家的看病錢救命錢,這筆錢怎么花、怎么管,直接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國家醫保局日前發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新規將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次出臺的細則進一步明確了哪些行為屬于欺詐騙保,也對定點醫藥機構和參保人員的行為作出了更清晰的規定。不妨一起來看看,新規里有哪些內容和你我有關。
1.新規到底說了什么
這次發布的細則可以看作是醫保基金使用監管的執行手冊。它把原來條例中的原則性規定,變成了可以實際操作的具體條款。比如什么樣的行為算誘導就醫,什么樣的行為算騙取醫保基金,都有了明確的認定標準。
細則對定點醫藥機構的行為規范作出了詳細說明。醫療機構通過減免費用、提供額外服務等方式引導他人冒名就醫,將被認定為誘導他人虛假就醫。這意味著一些機構慣用的促銷式拉客手段,今后將面臨嚴格監管。
對于參保個人來說,細則同樣劃出了清晰的紅線。憑借他人醫藥單據就醫購藥享受待遇、隱瞞工傷或第三方責任事實重復報銷、超出合理數量范圍購藥轉賣獲利、長期向不特定對象收購銷售醫保藥品、將醫保憑證長期交由他人使用,這些行為都被明確列為以騙取醫保基金為目的的情形。
2.定點醫藥機構這些行為將被嚴查
細則列出了定點醫藥機構將被依法處罰的五類行為。組織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后非法收購銷售,這條規定劍指近年來備受關注的醫保藥品倒賣問題。將非醫藥費用納入醫保基金結算,意味著有些機構試圖把與診療無關的費用打包進醫保的行為將被叫停。將非定點機構的費用納入結算、將已結算費用再次結算,這些重復報銷套取基金的做法也將面臨嚴懲。
值得留意的是,細則對藥品耗材追溯碼的使用提出了明確要求。定點醫藥機構未按規定使用追溯碼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面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追溯碼就像藥品的身份證,通過它可以追蹤到藥品從生產到消費的全過程,這為防范假冒偽劣藥品流入醫保渠道提供了技術保障。
3.給參保人員提個醒
細則對個人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有些行為可能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見,但新規實施后需要格外注意。
憑借他人醫藥單據就醫購藥并享受待遇,這種行為被明確列入騙保情形。把自己的醫保卡借給家人朋友使用,或者用別人的卡去開藥,都屬于違規行為。
故意隱瞞醫藥費用已由工傷保險支付或者第三方負擔的事實,向醫保部門申請報銷,經催告后仍不返還,這種行為也將受到處罰。比如交通事故中應由肇事方承擔的醫藥費用,就不能再通過醫保報銷。
超出治療疾病所需的合理數量范圍購買藥品轉賣獲利,長期向不特定對象收購銷售醫保藥品,將本人醫保憑證長期交由他人使用并接受返還現金實物,這些行為都被認定為以騙取醫保基金為目的。可以說,利用醫保待遇做買賣賺外快的路子,今后是走不通了。
4.處罰力度有多大
對于違規行為,細則明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定點醫藥機構誘導他人虛假就醫購藥、協助他人虛假就醫購藥、組織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后非法收購銷售等情形,將面臨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相關責任部門將被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醫保服務,有執業資格的還將被吊銷執業資格。
對參保人員來說,因違規造成醫保基金損失1000元以上的,將被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每增加100元增加暫停1個月。故意騙取醫保基金的,直接暫停聯網結算12個月。暫停聯網結算期間就醫購藥需要全額墊付費用,這對日常看病用藥的影響可不小。
除了暫停結算,違規人員還可能面臨信用管理措施,包括接受法治教育、加強資格審核、限制定點機構范圍、加強異地就醫備案審核、加強結算單據審核等。這些措施的實施,意味著違規行為不僅會受到即時處罰,還會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影響個人的醫保使用體驗。
5.監管怎么落地
細則明確了多部門聯合監管的機制。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將同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建立溝通協調、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機制,根據需要可以開展聯合檢查。這意味著醫保基金監管不再是醫保部門一家的事,而是形成了多部門協同的監管網絡。
跨省異地就醫的基金使用監管也得到了加強。通過區域協作、聯合檢查等工作制度,落實就醫地和參保地監管責任。對于經常異地就醫的人員來說,無論在哪個城市看病就醫,基金使用情況都將受到嚴格監管。
智能監管被提到重要位置。細則要求建立醫療保障基金智能監督管理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全流程全領域全鏈條的智能監管體系。通過大數據分析、智能監控等手段,及時發現異常就醫購藥行為,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6.權利義務要分清
新規在明確禁止行為的同時,也保障了參保人員的正當權益。參保人員依法享有醫療保障待遇,有權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要求醫保經辦機構提供咨詢服務,對醫保基金使用提出改進建議。
如果遇到定點醫藥機構不履行服務協議的情況,參保人員有權要求糾正,也可以向醫保行政部門申請協調處理。醫藥機構被暫停醫保服務后,應當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并對參保人員做好解釋。決定作出前已在院住院的患者,本次住院的合規費用可以在出院時直接結算。
對于醫保經辦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行為,定點醫藥機構有權要求糾正,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種權利義務的平衡設計,有助于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7.信用管理成為新手段
細則建立了參保人員違法使用醫保基金的分級分類信用管理機制。根據違法情形,可以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包括開展法治教育、加強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保障資格審核、限制接受服務的定點機構范圍、加強異地就醫備案審核、加強智能提醒、加強結算單據審核、將違法違規信息公開等。
這種信用管理機制把違規行為和個人信用掛鉤,違規者將在一定期限內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可以說,保持良好信用記錄,對每個人享受便捷高效的醫保服務越來越重要。
新規還明確了不予處罰和從輕處罰的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這種寬嚴相濟的做法,既體現了監管的嚴肅性,也給予改正的機會。
8.守護醫保基金人人有責
醫保基金是全體參保人的共同財富,它的安全使用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這次細則的出臺,為醫保基金監管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也對定點醫藥機構和參保人員的行為提出了更高要求。
對醫療機構來說,需要加強內部管理,規范服務行為,自覺遵守醫保規定。對參保人員來說,要增強法律意識,按規定使用醫保待遇,不參與任何形式的欺詐騙保活動。
新規將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這期間還有一段時間可以學習了解、調整適應。不妨從現在開始,多關注相關規定,規范自己的就醫購藥行為,共同守護好這筆關系每個人切身利益的看病錢救命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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